时间:2010-04-15 17:42:27 作者:吴京京 文章分类:文书样本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
对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为韩XX所出具的“华大方瑞鉴定中心[2006]法临鉴字第1154号”《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申请人:北京XXXXX有限公司认为该鉴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1、在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中,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为被鉴定人韩XX检查得出其所受损伤为右手拇指肌腱断裂等,但是并未说明其检查所依据的科学手段是什么。
2、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第2.9.52条“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与被鉴定人检查所得出的所受损伤并不是直接的符合,鉴定中心并未说明被鉴定人韩行华的损伤为何就符合“ 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之规定。
3、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所依据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据查只是江苏省所制定的地方标准,申请人对其是否能在北京适用存在异议。
综上,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为被鉴定人韩XX所作之鉴定为说明其使用的科学手段,同时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也存在能否在北京适用的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该鉴定书属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以及未在鉴定书中说明“使用的科学手段”。
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韩行华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特此申请,请核准。
申请人:北京XXXXX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