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6 08:57:52 作者:曹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依法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而个体经营权是因行政许可而取得,而非通过转让取得。咱们国家现行法律,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是行政许可确认,只有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对个体户而言,只有获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经营行为,才能有这个经营的权力。这个权利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的许可,自然不能转让。经营资格,是指经营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资格是由行政许可赋予的,行为能力就是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综上,从法律解释学之立法解释角度,《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是强制性规定,即禁止个体工商户转让生产经营权,依照合同法规定应当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现实中类似约定转让经营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望广大经营者应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