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北京劳动法律师

时间:2012-03-05 12:49:20    文章分类:案例分析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驳回原告崔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崔某于1992年10月在被告所属企业参加工作,2002年7月停薪留职。2007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约定原告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停薪留职。期间被告停发原告工资及各项津贴,原告不享受在岗职工的一切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满,原告要求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并参加上岗考试。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原告未申请回原单位的,被告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2009年12月7日,被告通知原告按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到原单位参加上岗考试,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被拒后起诉,要求被告补偿原告在停薪留职期间欠付给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费用及因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企业有用工自主权,原、被告之间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制度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在约定停薪留职期满后,未按规定回原单位参加上岗考试,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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