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北京劳动法律师

时间:2012-03-05 13:34:13  作者:gls  文章分类:法律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海淀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工商查询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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