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当字据引发的风波

时间:2009-07-24 23:56:20    文章分类:法苑杂谈

笔者是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碰到过许多形形色色的案件,其中因生意交往所立字据不当而引发的诉讼不能不引人注意。这里撷取几例,或许能给读者一些警示。

还(huán)欠款,或是还(hái)欠款

李群与陈薇是一对好朋友。2007年2月,李群因生意拓展,一时资金短缺,便想找陈薇借钱。陈薇自然答应,一次借给李群20万元。亲兄弟明算账,李群向陈薇出具了一张借条。几个月后,李群偿还给了陈薇5万元,并由李群在原借条上注明“还欠款五万元”。有道是“人无千日好,花无百日红”,不久,李群和陈薇因故反目。忽一日,李群收到陈薇一纸诉状,称“请求法院判令李群立即支付借款二十五万元”。李群大惊失色:20万元借款,已偿付5万元,怎么会跑出25万元?然而,法庭上陈薇却振振有辞:借条原写明借20万元,后来又借了5万元,并且,李群还补写了“还(hái)欠款五万元”的字样,二者相加不是25万元吗?

原来这里涉及一个多音字,“还”是读“huán”还是“hái”,不同的读法,意义自然不同。

警示:立字据应尽量少用多音字或其他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多义字。实在要用,应作出必要的说明。

 

签字捺印不规范,十万元借款成水漂

有白纸黑字为证竟然输了官司,岂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然而,事实就是如此。

2007年4月9日,张明向私营业主赵冬借10万元现金时,张明提出自己喝醉了酒,写不了借条,让赵冬起个头,他签个名字。赵冬想:熟人熟事,签了字也就忍了账,于是便照办了。为稳妥起见,赵冬还找来印泥,让张明捺了个手印。谁知到期后,张明不但不还款,还声称赵冬胡说八道,他根本就没有借过赵冬的钱。自觉有理的赵冬起诉到法院后,由于张明一再否认欠款的事实,只好进行文字、指纹鉴定。然而,因张明就醉时的签名不合常规且完全变形,指印也只有黄豆一般大,鉴定机关表示无法认定是张明本人的签字或指纹。因此法院也就只好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赵冬举证不能为邮,判决驳回了赵冬的诉讼请求。

警示:此类字据应尽可能让债务人书写并签名,字体应依平常,不能故意做作,所捺指印应当平展,纹理必须清晰,面积应尽量大些。

 

还款手续乱套,前款未清又添新债

2007年7月11日,利红接过法院的判决书后,一直大呼“冤枉”。然而口说无凭,有字为据,法院看的是证据!

心中不服的利红逢人便要诉说一番自己的遭遇:我因经营电器产品,从李娟处进货时,欠下李娟货款5万元,并立有欠条。一个月后,我还了2万元,我叫李娟拿欠条来改一下。李娟说一时找不到,让我再写一张欠3万元的欠条便可。鉴于双方的关系“铁”,我也没往心里去,另写了一张“今欠到李娟货款叁万元”的字据给李娟。又过了半个月,我再次付给李娟2万元,按前一次的方式,我如法炮制给李娟一张欠条:“今欠到李娟货款壹万元整”。谁知,李娟心比蛇毒,竟将三张欠条的数额一加,说我欠她9万元货款!唉……

警示:对一笔借款或欠款,分期偿付的,必须修改原字据内容,或直接由对方写张收条。如果确需要重新立字据,起码要说明原字据作废。

留下空白太多,掐头去尾利他人

“我的还款期还没有到,你怎么就起诉我?”2007年11月7日,坐在法庭上的被告阎婧压住满腔怒火质问原告刘国东。

“我们从来没有约定国还款时间,我随时都有权提出还款请求,我有字据为证!”刘国东不容置疑地说。

接过法警转过的欠条,被告阎婧立刻傻了眼,继而抗辩道:“审判长,我是经营农副产品生意的,从原告刘国东处购货时,因我资金周转困难,曾同他说明,要给我6个月的付款期限,否则,我就不买他的货,而另找他人。他考虑到其农副产品存放时间已经很久,不能再积压了,否则就会变质,便同意了我的要求。我在欠条签名、时间的下面,曾写明了还款时间,但留白太多,被他裁去了。”

原告刘国东当即否认。

“被告阎婧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加以证实?”法庭问道。

“没有,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阎婧觉得无可奈何。

警示:写字据时,内容部分不应留太多空白。否则,易被增减内容或将原内容裁去。如果一时不慎留下,应在空白处写明无内容或划去,以及加箭头说明。

此外,大、小写不清或不符,诸如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不准确等,易被篡改;不写日期,易给诉讼时效的确认造成困难;用易退色的笔书写,日久必然字迹模糊或为他人化学药水涂改留下可乘之机;有名无姓、内容表述不明、分不清是借还是欠或是领、借给写成借、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等情况,都应引以为戒。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摘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08年第7、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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