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以及管辖权冲突

时间:2009-06-29 10:40:48    文章分类:涉外纠纷

涉外离婚管辖权以及管辖权冲突

涉外离婚案件关涉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将影响我国社会秩序与公序良俗。因此,在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上,我国法律作出特殊规定,即在“原告就被告”原则基础上,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被告就原告”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2、23条的规定,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出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院还对《民事诉讼法》第23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即“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这表明了我国立法解决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立场。应该说,这种做法在外国法院不能够保护我国当事人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救济措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这种方式解决“一事两诉”问题也会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后续问题。同一个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男方当事人王华实向加拿大多伦多法院提起了诉讼,女方当事人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两国法院均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并且分别作出了不同内容的判决。在“一事两诉”的情况下,一国法院一般不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这将对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极为不利。就像本案,我国法院虽然判决由王华实来承担其儿子的抚养费,但是是否履行则取决于王华实本人,因为如果王华实不履行我国的判决,该判决也不会在加拿大得到强制执行的。因而在涉外诉讼中,我们应该尽量减少“一事两诉”这种现象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2、 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 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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