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圈地司法介入毋庸置疑

时间:2011-05-30 11:42: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香河县以低价租用农民数千亩耕地,再以高价倒卖给开发商用于开发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司法介入应该毋庸置疑。但问题是单位犯罪除了在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县主要领导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值得商榷,即便不构成共同犯罪,最起码也涉嫌渎职,下一步就看司法如何公正、如何取信于民了。

执业机构:北京张亚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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