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3 17:29:08 作者:刘彦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甲,男,40岁,某村村民
乙,男,50岁,某村村民
甲乙系同村邻居,两家为宅基地权属问题,一直有纠纷,从2003年开始,该村对该地的权属一直没有明确,2006年甲之父向政府提交宅基地申请书,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于是甲开始动工在该块地上盖房,2007年6月该县国土部门突然下发了停止违法占地通知书,8月份,还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甲交了钱,却不能在该地上盖房,想不通此事,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败诉。之后,该县政府也将甲之父的宅基地申请注销,甲很气愤,2007年12月,甲将在该块宅基地上的水井填埋,该水井在当时是乙建造的,乙将该事件报案,该县公安局决定以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甲不服,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主要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宅基地的申请、行政处罚的程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程序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2、告知其行为违法,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同时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律师办案心得】
该案是一起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涉及的法律程序多,法律关系复杂,宅基地纠纷在农村是常见的纠纷,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起大患,本律师认为,本案甲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其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律师提醒农民朋友,在遇到自己不知道怎么办的法律问题时,不要盲目冲动,侵犯别人的权利,这样使自己由主动变为被动,应当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有时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