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1-04 07:30:25 作者:刘伯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开庭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一位很老练的员工,他答辩道:“按《交强险条例》规定,我们保险公司只能垫付有关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他也宣读了《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小芹的代理律师对此发表代理意见,驳斥了保险公司的说法,最后法院经研究,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小芹的损失。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主张不承担责任、被撞的小芹为什么能主张赔偿并得到法院支持呢?
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这一点,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由此可以看出,前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并没有规定醉酒驾车的事故中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后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却变相规定“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只垫付医疗费用”,这明显地产生了矛盾,那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
我们认为:
可以用一句话说清这事,《交通安全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醉酒驾车只垫付医疗费”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之出现这样规定的局面,因为《交强险条例》是由保险行业组织制定后由国务院发布的,属于部门立法,这样的立法肯定是偏重于保护部门自己的权益,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因此,如果您是人大代表或是政协委员应该发挥您自己的职能提议案、建议,要求改正《交强险条例》中这个不恰当的规定,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曾经参加过最高法院的法官主持的培训,他讲德国的机动车保险制度很全面,如果出了交通事故赔偿最高可能达到几千万元,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中几乎没有交通事故的案件。在时时处处讲与国际接轨的今天,我国的保险公司能从这样的案例中得到什么启发呢,保险行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忘了社会责任呀。
(前面所讲的“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在您的爱车上牌照或是验车时必办的那种保险。实践中有的朋友另外给车辆上了“全险”,这实际上是商业险,与交强险适用不同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