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过错不能净身出户(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时间:2009-11-04 07:32:56  作者:刘伯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作者: 津和律师事务所 刘伯华律师 电话:13820186632、13312188981      

    有了过错不能净身出户
    ——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提出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误区,例如:过错方能不能在离婚时分割财产什么是家庭暴力?冷暴力法律认可么?如果要赔偿给多少是个限度等,以下简单介绍几点:
    一、过错方在离婚中还能再要求分割财产么。
    许多人认为,有了过错就得“净身出户”,什么也不给,走人了事,这种认识实际上是错误的,也是无法实施的,试想,一个人在离婚时如果是什么财产也得不到,那么他怎样生存,肯定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例如:我们曾办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丈夫对妻子有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妻子的重伤的后果,丈夫被法院刑庭判决服刑十年,同时法院民庭也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分割了有关财产,丈夫也得到了部分财产,在其服刑完毕时仍能得到部分财产以维持生计。
    因此,假设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其在离婚时仍能得到财产,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果有过错,按什么标准给付赔偿。
    这是一个热点。先举一例子。一女士在与丈夫没有离婚前就与另一男子有过交往,并曾经共同居住几个月,后被其夫发现险酿成重大事件。后其夫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但法院只判决给付5000元的赔偿,这是为什么呢?
    判决精神赔偿依据的是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主要是看“(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赔偿中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很重要的,如果同样是存在“出轨”行为,一个财产有限的马路上修自行车的小商贩与一个身家数亿的制造汽车的老板,他们的经济能力是不同的,假设双方同样有出轨行为,则小商贩可能要出几千元的赔偿,而汽车公司的老板可能出几十万元才能解决。
    三、都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要求离婚赔偿:
    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当然实践中每一项又需要详细的分解适用,例如:
    某男士偶尔在办公室恋情中与同事有一次通奸的婚外性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被发现,则其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赔偿就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按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偶尔一次的出轨,不符合以上条件。
    再如:某大嫂性格豪爽,不拘小节,而其夫看不惯这事,于是双方有矛盾,多日冷战,互相“不过话”。于是大嫂提出离婚诉讼并以其夫有“冷暴力”为由要求精神赔偿,这样的案件,法院肯定不应该支持她。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至于这大嫂双方间互相不说话,其夫“不答理”她这本身并不是暴力行为,不是法律上讲的过错(冷暴力,这个词法律上并不承认,各位不要有误解),其实,有一句话是很贴切的“法律止步于卧室之外”就是说,不是夫妻间所有的行为都要由法院调整,有些事更是需要以道德或是其他形式来调整,至于“围城”中的“两口子”间的家常事,是外人谁也不能多说多管,否则就“越位”了。给这位大嫂一句忠告,应该以后多以女性的温柔来“降服”那大哥,否则长久的冷战,那大哥可能会寻求与其它女性“结盟”倒是可能构成婚姻中的过错,当然这大嫂的家庭可能就彻底“解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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