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1 13:31: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的哥坐视少女在车内遭强暴 被以涉嫌强奸罪起诉”是今天的一个新闻,过程是“2009年,温州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搭载一名少女和同村堂兄时,其堂兄对该名女子进行强暴。在整个过程中,司机仅劝阻了几句,并未停车也未报警。几个月后强奸犯落网,以强奸罪获刑7年6个月。司机因协助犯罪被诉涉嫌强奸罪。”我们认为这个的哥并不是犯罪。在事发之后,司机显然应该在事后及时报警,他的潜逃行为并不明智。从法律上讲,他没有报警只是“知情不举”,并不应该按犯罪论处。按我国刑法规定,除“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构成犯罪外,一般性的“知情不举”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说这个的哥是涉嫌强奸罪,那他就与实际的强奸犯罪行为人形成了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案件目前并没开公开审理,有关案情并不清楚,仅从新闻中报导的情节来看,的哥事先并未与强奸罪犯有通谋,并没有意思上的联系,说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显然是牵强的(当然案卷中是不是有其他情节,另当别论)。
这名的哥属于知情不举,这一行为是不是犯罪,我们举一个法理上很著名案例,各位看官你们做陪审团判决一下。假设有一酒店老板看到一成年顾客已经饮下一瓶高度白酒后结账出门,老板知道这顾客是驾车来的但并未阻拦他,结果这名醉酒司机驾车肇事造成多人死亡并有逃逸行为(按司法解释涉嫌交通肇事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是涉嫌犯罪没有问题,你认为酒店老板也是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么。相信你肯定认为老板无罪(这与前几日的高晓松先生的“醉驾”也类似)。酒店卖酒只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只要不出售假酒,法律就不应该介入。酒店老板不是警察,不对顾客并监管的权利。顾客犯罪,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即应由顾客“自我答责”。老板对饮酒的顾客不具有保证人义务。同样出租车司机对乘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应该属于交通安全上的保障义务,即运输乘客安全到达目的地,不因事故造成乘客损伤,但出租车司机不是警察,没有执法权,乘客间的纠纷,司机无法强制介入,乘客的犯罪,司机知情后可以报警,但司机没有义务必须“奋不顾身”。所以,“冷漠的哥”没有积极报警,应该承担道德上的谴责,但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类似的“知情不举”并不在少数。前一段时间热炒的“天价酒”“天价餐费”虽然本身性质比较敏感,目前并没有相关部门公开认为是国企高管涉嫌犯罪,但知情人在网上的举报也是受到单位内部的彻查,这也说明知情者存在的危险。假如普通百姓知道有一外貌类似拉登的人的藏身处,你可以举报,但不能直接就动手杀人。人人都做警察去执法是不可能的,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限制的,人人都凭自己的理解去执法,这社会岂不乱了套。应该处罚的是那些的真正的犯罪行为,打击知情不举,显然不利于对犯罪的调查,这实际上与古代对证人也施加刑罚相类似,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应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使更多的知情者勇于出面举报犯罪,自愿承担证人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