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卡恩在中国犯了事,结局如何?

时间:2011-08-30 09:49: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戏说新的刑诉法改革

  据2011年08月23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卡恩的律师22日称,检察官已经同意撤销对卡恩的性侵指控。此前,5月14日,现年62岁的卡恩因涉嫌性侵犯酒店女服务员在纽约被逮捕,受到强奸未遂等7项罪名指控,随后辞去了IMF总裁职务。如果罪名成立,他将面临最多25年的监禁。

  几乎同时,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99条,拟将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 225条增加到 285条 ,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 ,修改的面较大......

  其实,这两个新闻,虽然发生在大洋两岸,但实际上涉及到的都是刑事诉讼方面的事儿,多年以后,这两件事可能会同时出现在一本法制史教科书中。但,假如卡恩他老人家是在中国“犯事”,他的结果可能没这么乐观。通过对比可以知道我们的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的地方确实很多呢。

  假设“卡老”先生在中国大陆混得也不错,是一名公司的高管,最后也是因为性犯罪出的事,那该怎样“办”他呢?其实,咱这儿宋山木的案件就很相似,据报道“罗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3日......当晚8时许,宋山木开车载着刘某来到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某房间。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其间,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说自己很喜欢她,刘某再次拒绝。宋山木开始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她脱下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宋山木仍对刘某进行猥亵,随后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去年12月24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4年徒刑。”,这两个案件,卡老无罪回家,山木一审判决有罪,现在二审还没结束,据说最近山木先生要求“测谎”证明自己无罪,但法院没同意。下面我们简单比较一下这两个案件不同之处。

  先说取保候审。

  各位可能还记得,当初“卡老”在美国是约在5月14日从即将起飞的班机上被抓住直接送进拘留所的(这美国的警察够震撼的吧,没有把“卡老”“双规”,直接送进去的),16日,当地法官马上开庭审理了它的保释申请,虽然这次被驳回。但在19日马上法官又开庭一次,这次是保释成功,同意“卡老”“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与妻子一道住在曼哈顿的一间公寓,全天24小时接受监控,不得外出。卡恩还需为此提供500万美元的担保金”。换个角度,假如在咱这,“卡老”这样的重罪,几乎不可能得到“取保”,咱们的刑诉法第96条确实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虽然是有这样的规定,但实际上如果律师在咱这儿提出了给“卡老”或“山木”取保的申请,那么几乎不可能批准,审批保释在美国是在法庭上公开审理的,出庭的人员有“卡老”,有律师,有公诉人,有法官,各方公开对抗辩论。在咱这儿,审批取保这事不开庭是在领导香烟缭绕的办公桌上进行的,“卡老”不在,公诉人不在,辩护律师更不在,法官也不在,只有主管刑侦的分局领导与办案人员在研讨这事,这当然谈不上公开审理,而且绝大多数的案件,不可能得到取保的,甚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例外,记得前年我们办过一个初中生抢劫的案件,第一次会见他时,这孩子还在看守所中看教科书准备期末考试呢,但取保不批准,结果这孩子的学业就只能让位于拘留。

  再说说会见。

   “卡老”在美国被警方拘留期间,他的律师可以自由会见,没曝出警方拒绝会见的新闻。如果是在咱这儿,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遇到警方拒绝是常事,据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草案规定了律师提出会见申请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实际上以我们观察,超过时间仍没有同意律师会见的并不是怪事。最近,咱这儿的广西北海有涉及律师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竟被警方以多种理由拖延与拒绝,这事成为热点新闻这已经在网上炒得很热,以致于引起全国众多网民的关注。“卡老”的律师在会见时不会有任何警方敢监听(美国至今已有过44位总统中,有过律师职业经历的有23位。他不定哪天就当了总统,谁敢得罪),但在咱这儿律师会见时,旁边有警方旁听不是新闻,李庄律师当初在重庆会见自己的当事人时就因为旁边有警方监视,他提出异议,结果双方有了争议,后又因为李庄律师“眨眼睛”等原因被追究判决有罪坐牢。相信在大洋彼岸,“卡老”的律师会见时,肯定是很自然地与“卡老”侃侃而谈,不时眨个眼,也没人计较,因为警察哪敢给自己找麻烦呢,真是各地规矩不同呀。(咱这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也规定有“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知能否被代表们通过)

  再说说开庭时间。

  前面说过“卡老”进去刚两天就开庭,当然审的是它的取保的事,但既是公开审理就给当事人有机会说话,有辩护的机会,这实际上也是给警察不抓错人办错案的一个保证。而山木先生这样的案件,他老人家是在2010年5月13日“进去”的(刑事拘留),10月18日开庭审理(12月上旬再次开庭),从进去到开庭审理,5个多月呢,时间上确实不能直接比较哟,假如“卡老”在咱这儿犯了事,最后被无罪释放,这五个月是肯定出不来的。(这次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估计没这方面的规定,至少新闻没报导过)

  刑事案件结束后“卡恩在声明中称,随后他将回家并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中。”您瞧,这老先生5月14号进去的,3个月后“了事”,神速呀,之后“卡老”肯定会回国为法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为法国的GDP增长添砖加瓦去呢,不过建议他老人家如果有时间来中国不妨“亲切会见”一下赵作海与佘祥林两人(均服刑十多年后被宣告无罪),因为毕竟都曾经“进去”过,虽不在一个“号儿”里关过算不上狱友,但从受到犯罪指控到被恢复清白的相同经历也说明他们老哥仨有缘呢,只不过在“号儿”里呆的时间差得太多啦(涉及他们两人的刑事案件想必各位看官都清楚,这更说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紧迫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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