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的淘宝“伤城”————从法律角度旁观淘宝“新政”
时间:2011-10-17 11:14: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在咱国家涉及网络的事容易成热点。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宣布将把以前商户每年缴纳的6000元技术服务费提高至3万元和6万元两个档次。另外,商家还需缴纳1万到15万元的保证金。11日,数千中小商家采取了极具网络色彩的抗议行动。“小商户已发起18波攻击 淘宝称决不妥协”。“12日晚间,在YY语音聊天频道中聚集的人群已超过3万,而到昨天下午又突破5万。”说是这么多“人”参与,其实也只是网上的“行为”而已,基本上是相对虚拟的,假如真有这么多人“闹事”,别说警察,还不早就惊动联合国啦。
事“闹”得热闹,其实还没有跳出你面前的电脑显示器,网上的事就是这个特点,是只在键盘上“动手”。其实冷眼旁观,众多小商家的“攻击”行为确实不对(如果后果严重可能涉嫌犯罪呢),但淘宝商场的“新政”在法律方面也是有待商榷。
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您可能忽视过。
如果您要注册成为淘宝会员,肯定得点击同意《淘宝服务协议》(不同意您就不能成为会员),估计99%的会员在注册前并没有仔细看过内容,然后就点击了“同意以下协议并注册”按钮,其实协议中有重要一条“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您瞧按它来解释,淘宝可以随时改“规矩”,只要您注册了,就得听人家的,也就是说,人家网站想怎么做,都对。但从法律上讲,能这样么?
其实这种条款在法律上讲是“格式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种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假如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可能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例如类似目前这样“大跃进”地提高收费标准,是不是公平就很难说,修改了标准,也应该给人家以适当的弥补损失的机会。据说有的小商户如果按这“新政”不但无法经营,而且手中的商品可能还无法及时卖出,损失大呢,假如这种“涨价”不公正不合理,造成小商户的损失,淘宝可能要承担责任。
其实,在咱国家,网购可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这里几乎没有国企,竞争激烈,许多人赚到了第一桶金,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当然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平等、公平、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等原则,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当然要承担适当的责任。究竟淘宝网的行为是不是符合以上法律原则,假如有案件诉讼到法院,法官当然有权判断曲直。
您可能没有想过,淘宝的收费标准谁说了算呢。
表面上看这个收费当然是市场调节的,淘宝当然有权变更,但这种变更行为应该受到制约。淘宝商城确实在国内是“做大做强”了,它在网购方面“独占鳌头”的地位不容置疑,在国外类“老大”公司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您肯定现在电脑使用的“Windows”系统的提供者微软公司,就曾因为其在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受到美国政府多次诉讼,甚至面临被拆分的危险。同样我国也有《反垄断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目前国内鲜见有反垄断的案例出现,有关淘宝小商户与其在网上“闹事”,不如先关上电脑找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调查此事,既然“发改委”曾经“约谈”某些“涨价”公司,垄断的事,行政机关当然更能管。
目前由于美国及欧洲经济影响,咱国家有的企业也有困难,如温州有些老板就因为高利贷“跑路”“上高速”,以至于有百姓戏谑“先救温州再救欧洲”,民间借贷,其实是为微型、中小企业提供了血液,这里必然也包括淘宝的小商户,假如它们因为淘宝的“新政”倒下,可能变相加剧民间借贷的危机,按“蝴蝶效应”这事影响的可能就不是单独一个“网购”市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