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27 13:09:13 作者:张德满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刑事审判中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世界上有些国家没有死刑,有些国家包括我国保留着死刑刑罚。前不久我国法学界还热议死刑废留问题,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表现出非常谨慎的态度。原来死刑复核都是由各省高级法院负责,自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的权限,各地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报最高法院进行复核。对于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严重刑事案件一般由各地中级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先报当地高级法院复查,然后报最高法院复核。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行使表现出我们国家对于被告适用死刑的谨慎态度。
求生是人的本能,刑事案件被告人对生存的渴望也是非常强烈的。所以,应该重视死刑复核程序。虽然我国是两审终审制,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似乎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已经很难改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严格把关的重要程序,十分谨慎的审查每一起死刑案件。对于非罪大恶极,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一律不执行死刑。
对死刑案件的谨慎态度表现了对人的生命的敬畏和对人权的尊重。死刑案件的被告及其亲属应该重视死刑复核程序,经验证明许多案件都是有希望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得到改判,使当事人获得重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