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的规定

时间:2009-04-18 18:24:21  作者:张淑霞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纠纷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司法解释一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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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私人律师 资信调查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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