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具有如下内容的无效

时间:2009-04-18 18:46:28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    第五十二条和    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如规定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对方义务,以及故意或过失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重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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