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标准

时间:2013-04-17 10:35:04    文章分类:法规导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2)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3)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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