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虚报注册资本案件标准

时间:2013-04-18 09:38:24    文章分类:法规导读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1)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执业机构: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长宁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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