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5-30 11:18:34 文章分类:分类三
拾得信用卡贪心取现 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号,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x暂x弄x号x室,2 013年2月1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 013年4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5 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 013年4月儿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5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徐汇区xx路x号x银行支行大堂的ATM机内拾得一张被害人xx遗失的x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杨某某分六次从该卡内取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藏匿于家中,2013年2月1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其住处追辙全部赃款,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把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鞋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衰、工作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录像截屏照片,被害人xx的陈述,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S 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壁,依照《中华人民麸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斗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斗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退赔的赃款发还被害人,
张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触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