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听书不能变成窃书

时间:2009-10-06 14:39:2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网上“听”书这种行为牵扯到的法律、法规、条例主要有哪些?

上网“听书”,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学习、消费时尚的变化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网上听书现象,反映了在当代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而又需要不断通过学习而掌握知识与信息,以及人们精神生活需要不断增强的现实。由于网上被“听”的不是一般的完全由网站享有的财产,而是多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就必然牵涉到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同时,在现代科技条件下,这些作品的产生、传播、使用又需要借助于网络信息、多媒体、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因此,与网上“听”书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主要有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等在司法实践中是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2、听书网站提供现成的有声图书的下载,比如评书、相声等等,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网站跟图书作者签署了文字作品的使用协议后,网站再自己录制成声音作品,这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吗?

听书网站提供现成的有声图书的下载的形式很多,如评书、相声、科幻冒险、侦探推理、诗词散文、文学名著、童话寓言、历史评书、武侠小说、网络文学等,对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一般地说,根据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则和精神,著作权人以外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使用、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除非存在法律特别允许的情形,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支付报酬。具体地说,在“合理使用”的场合,既不需要取得授权、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法定许可的场合,则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网上听书而言,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况却很少。这是因为,一方面听书网站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纯粹免费运营模式的少,另一方面听书网站听书运营模式与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条件。针对前一方面而言,即使是免费性质的,也难以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条件,因为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改编、录音、录像等方面的专有权,免费提供也可能会损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这些权利。听书网站提供现成的有声图书下载,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应构成了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即使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使用、传播的范围与方式超过了协议授权的范围,也同样构成侵权。

至于网站与图书作者签署了文字作品使用协议后,再自己录制成声音作品,如果制成后再发布到网站供网民下载使用,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这要看该协议的具体约定。如果协议并没有授权网站将被授权的文字作品制成录音制品并发布到网站供他人下载,那么网站制成后再发布到网站供网民下载使用,应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具体地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录音录像形式使用自己作品的权利。如果还涉及到对文字作品的改编,那么还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另外,也不排除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3、网友下载有声图书,如果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并不牵扯商业利益,是否不构成侵权?

网友(或者说个人)大量下载有声图书,这既是听书网站得以产生、发展和“繁荣”的基础和根本保障,对个人来说也是在信息社会中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新的便捷途径。一般地说,这种情形一般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并不牵扯商业利益。现在需要明确的是,是不是只要不具有商业性目的,使用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就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说,原则上,未经授权的、出于商业性目的使用、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则上,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非商业性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行为,对此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也明确做了规定。但是,对这一规定并不能做绝对理解。例如,在网络空间情况就不一样,特别是技术手段的发展(例如P2P技术),个人下载、传播他人作品变得十分普遍,而这种行为并非不存在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可能。就网友下载有声图书这种现象而言,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具有普遍性并不是免责的理由。当然,网友下载有声图书在目前的情况下,还较难追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归听书市场进行良好的规范,从源头上保障著作权作品传播、使用的合法性。从促进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角度看,也非常有必要。

4、另外还有一些网友将自己录制的声音作品上传到网站,网友的这种行为侵权了吗?再这种情况下,网站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网友将自己录制的声音作品上传到网站,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主要是看被录制的音像作品是否包含了他人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享有邻接权的制品。如果在没有授权的前提下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享有邻接权的制品“包容”在自己录制的音像作品中,而这种行为本身又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条件,那么侵权之虞就难以避免。就网站而言,应尽审查义务。网站可以与提供作品的网友建立合同关系,其中包括对提供作品著作权的担保义务和责任。网站也应建立防范侵权的预警机制,以便一旦发现侵权现象及时处理。

5、您作为专家,认为“听”书这一新兴的行业市场前景如何?

网上“听”书,是信息技术急速发展环境下出现的新兴行业市场,个人对此市场前景表示谨慎的乐观。乐观方面在于它确实为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现代人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快捷获得知识、信息和分享娱乐的机制、手段和方式,与人人有权分享科学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的基本人权精神是相符的。谨慎方面在于“听”书这一新兴的行业市场面临更大的著作权风险。如果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和著作权保护,“听”书市场有可能发展为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巨大“黑洞”,著作权人利益将深受其害。

此外,您觉得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补充或者强调?

事实上,著作权法是一个平衡器和调节器,它既要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激励创作和传播,也要保障公众分享作品负载的知识和信息,以繁荣文化科学事业。因此,解决网上“听”书问题的关键,不是一谓打压、禁止或完全放任不管,而是需要增强网站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观念和意识,规范使用和传播作品的行为,这样才能作到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网上“听”书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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