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时间:2009-04-22 10:16:28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借款、保证合同纠纷
2008-3-20
2006年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阳支行诉汕头市某眼镜厂有限公司、某光学集团有限公司、马某某、马某2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某银行潮阳支行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7000万元以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律师代理担保人马某某、马某2参与一审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其他担保人的价值4000余万元的担保物以外承担责任,从而使被代理人马某某、马某2所承担的责任大大减少。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