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江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辩护

时间:2009-04-22 10:19:30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1、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6日晚八点多,被告人江某某因与被害人有积怨,与他人购买汽油,并用几个啤酒瓶盛装后在被害人的手机店门前,将装有汽油的啤酒瓶砸在该店门前点火燃烧,周围群众闻讯赶到现场合力将火扑灭。2007年3月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2、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

二、被告人在侦察、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一直良好,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警告被害人,犯罪时只有15周岁,是初次犯罪,个人一贯表现较好等因素,对被告人减轻刑罚处罚或适用缓刑。

3、一审法院判决生效:

江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执业机构: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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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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