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8 12:21:23 文章分类:民事诉讼
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对赠与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文件规定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时对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此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应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