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4 20:00:44 作者:任聪芬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交强险未改批,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2009年5月2日,杨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2009年7月10日,杨某与人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此车尚在原交强险保险期内。
杨某认为:车上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一块转移为杨某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却答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该案中车辆的转移投保人既未通知保险公司,又未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交强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根据保险原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但不是必须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必须要求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因此,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对被保险车辆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杨某已购买了该车,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其次,《交强险条例》虽然规定车辆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未办理的如何处理处罚,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凸显的是将机动车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车主义”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的车辆肇事,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即使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