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4 20:04:29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案例:
2009年1月18日,魏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济南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从事货运业务。2009年10月6日,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魏某采取处置措施不当,致使货车与迎面驶来的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严重受损,车主孙某受伤。事故发生时,魏某未付清车款,尚未确定货车的所有权,该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济南某汽车贸易公司。
孙某将魏某和济南某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济南某汽车贸易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 ○○○年十二月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