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时间:2009-06-22 22:04:0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接受何×父亲何××的委托,指派向勇、卢延瑞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胜,经阅卷和参加法庭审理,在充分掌握本案案情的前提下,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两点辩护意见:

一、我们的意见,被告人是敲诈勒索的不构成抢劫罪。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公诉人指控被告人何×犯抢劫罪是错误的。

    1、受害者杨××存在过错。被告人何×是因为其叔叔何×茂有过节,去教训一下受害者杨××,客观上,被告人何×也是这样去实施的,趁受害者在卖鱼过程中缺斤少两,何×找受害者要了点钱,受害者杨××卖鱼缺斤少两是事实,给了被告人何胜找他要钱的机会,所以何×只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并没有抢劫的故意。

2、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主动要求受害者拿钱,只是问受害者关于这次缺斤少两应该什么办?虽然,本案犯罪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轻微暴力(受害人杨宏波并没有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不能证明受害人遭受了严重的暴力行为)行为,同时也可能存在口头严重威胁的情况,但是,受害者缺斤少两自知理亏,面对犯罪嫌疑人和围观的群众,使受害者产生了一定的恐惧心理,受害者自愿承认拿钱解决这件事情。

在抢劫罪中规定,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使受害者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结合本案来看,受害者向何×交付400元钱的时候,第一,受害者是自己自愿,相通过给付钱财这种方式来了解缺斤少两这件事情。第二,有中间人的介入,有个说情的过程。第三、如果是抢劫,面对围观的群众和中间人受害者杨宏波完全可以反抗。在那样的场景下,肯定是人人喊打或者围观的群众及时报案,既然,当时没有报案的记录,也没有群众指责被告人,并且有中间人介入,如果该案抢劫罪成立,那么,中间人和围观群众就成了抢劫案的从犯。

3、从空间跨度上来看,在受害人杨宏波卖鱼的摊位是案发第一地点,因为称鱼缺斤少两,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了轻微暴力,并且要受害人对缺斤少两行为给个说法,于是,被告人和受害人就来到了第二案发现场,在第二案发现场,有中间人的介入和大量围观的群众,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暴力行为已经有效终止,所以,也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使用暴力当场取财的客观表现。

4、犯罪嫌疑人何×认为,自己没有抢劫的想法,财物不是自己直接抢的,而是受害者为了接受惩罚主动给的,在给钱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互相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有中间人的介入还有数名群众围观,都赞成犯罪嫌疑人惩罚受害者的方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对抢劫罪有一定的认识,而且也不敢抢劫,但却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有一定的混乱现象。正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抢劫,因此在取得财物之后,都没有任何逃跑的迹象。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犯罪嫌疑人何×家属在知道受害者联系方式后(已在审判阶段),积极主动要求对受害者赔付,受害者要求拿八万元进行私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对受害者进行赔付的这个问题上,犯罪嫌疑人何×家属是完全有诚意的,所以,犯罪嫌疑人具有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综合上述分析,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何×的行为性质,属于挟嫌惩罚过程中的敲诈勒索的行为,而不构成抢劫罪。

    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何胜以上犯罪情节,本着惩治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给予其一个罚当其罪的合理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执业机构: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江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工程建筑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卢延瑞律师文集

更多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卢延瑞律师 > 卢延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