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2 21:13:22 作者:李翠英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法律意见书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海军弟弟刘海林的委托,指派我作犯罪嫌疑人刘海军(涉嫌绑架罪)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刘海军(两次),并仔细研究了刘海军涉嫌绑架罪一案的全部卷宗,据此,我基本弄清了此案的来龙去脉,特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刘海军等不构成绑架罪,由刘海军参与的犯罪嫌疑人陈丽娟与被害人潘龙炳之间的纠纷其实质属于民事纠纷。
一、被害人潘龙炳在公安机关的报案内容具体细节很多与事实不符,是其个人为达到报复刘海军及陈丽娟二个而有意的杜撰和虚构。
首先,被害人潘龙炳于2009年6月18日20时即案发当天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仙桥派出所报案时称他是于那天16时许在厚街镇南五村豪龙宾馆门前约二十米远的家具大道旁被拉上车的;在公安机关第二次询问被害人潘龙炳时,侦查人员指出潘上次报案说的他被拉上车的地点与办案人员了解的情况不相符时,潘马上承认其实他被拉上车的地点就是豪龙宾馆旁的停车场位置,而不是离宾馆门前约二十米远的家具大道旁。不过,潘不承认自己撒了谎,而是解释说当时由于自己被打有点晕所以记得不是很清楚。而事实上是,那个时候,潘龙炳根本还没有被打,不但两被告否认那时候曾打过他,而且三个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的目击证人都没有看见潘挨打。可见,潘用谎言来掩饰以前的谎言,其结果是欲盖弥彰了。被害人潘龙炳是豪龙宾馆邱龙桂的朋友,而且与该宾馆有业务上的合作,而且经常到豪龙宾馆沐足,据此,对豪龙宾馆附近地理他应是较熟悉的,别说当时没挨打,即使挨打他也不至于说错位置。那他为什么要说谎呢?原因很简单,他在光天化日之下在相对来说繁华热闹的宾馆附近的停车场被绑架不足信,为了渲染事情的严重性,他便违心说了谎言。
第二,潘龙炳说参与绑架他的男子多达五名。除了他也只有他陈述这个数字外,没有一个人认可这个数字。犯罪嫌疑人的话是否事实当然需要思考和分析,但三个目击证人(凡理想、盛可、李碧武)陈述的参与的男子人数均不是这个数,且三个人都一致认为是三个男子。可见,潘龙炳在这个问题上又一次说谎,目的也是为了使二犯罪嫌疑人得到较重的处罚以泄自己伤财挨打之怨恨。
第三,潘龙炳说案发那天他去豪龙宾馆送货下来碰到犯罪嫌疑人陈丽娟,陈当即跟她索钱买东西,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实际情况是,她在豪龙宾馆打算沐足又点陈丽娟的钟,被陈拒绝后还不甘心的继续与陈纠缠,这个事实情况有证人凡理想的证言佐证犯罪嫌疑人陈丽娟的供述,而证人凡理想的陈述与潘所说则大相径庭。潘所以在这个小细节上都要说谎,恰说明他在竭力回避其与陈丽娟的男女关系及陈对他欺侮骚扰之厌恶,以此来表白他与陈没有什么个人恩怨及民事上的纠纷,因此顺理成章地把犯罪嫌疑人刘海军、陈丽娟与他发生的冲突上升为犯罪而不是民事纠纷。
综上,足资说明,被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及接受询问时,根本没有实事求是地说明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而是为了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海军、陈丽娟刑事责任的目的有意夸大事实甚至杜撰某些根本不存在的情节,因此他的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印证的情况下是不能单独用来作为证据的。
二、是被害人潘龙炳自己先主动提出来给犯罪嫌疑人陈丽娟经济上的补偿,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刘海军与陈丽娟先向潘龙炳勒索钱财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被害人潘龙炳的陈述。
案发当天他报案时说,“后来他们拉我转来转去,还在车上打我,打了我一顿后,就叫我打电话叫朋友拿伍万元来赎我出去……”这里他陈述得较笼统,但问题的要害已经点出来了,是二犯罪嫌疑人向其索钱,而不是自己主动提出来给钱。
在潘龙炳第二次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说:“C男子(指犯罪嫌疑人刘海军)当时说:‘我是专门保护她的’。接着C男子问我怎样处理,我当时说‘我们只是争吵几句,赔礼道歉一下’我当时说给1000元至2000元赔偿一点,这时C男子说2000元这么少,最少要50000元,我当时说没有这么多钱,C男子就问陈丽娟怎样,陈丽娟当时想了一下说给20000元……”在这里,潘龙炳说得较前次要具体得多,而且承认是他先提出来给钱赔偿陈丽娟的。在犯罪嫌疑人刘海军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对这个问题的供述基本是一致的,即他供认钱是潘龙炳主动提出赔偿陈丽娟的;同样,在陈丽娟的多次讯问笔录中,陈丽娟亦供述是潘龙炳主动提出给钱的。据此,我们有理由认证这个事实:钱是潘龙炳本人先提出来要给的。钱到底是二犯罪嫌疑人先开口勒索的还是潘龙炳先主动提出给钱赔偿陈丽娟的,这个问题很重要,它直接关系本案的性质:本案究竟是一起绑架案还是仅仅是由男女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另外,这个问题本身又能折射出二犯罪嫌疑人驱车带走被害人潘龙炳的目的所在,究竟是为着绑架索财,还仅仅是为了出气谈分手的事?钱是被害人潘龙炳主动提出赔偿的而不是二犯罪嫌疑人先开口索要的,恰说明二犯罪嫌疑人没有勒索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这样,本案从主观上看,二犯罪嫌疑人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二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勒索钱财的行为(没有表达索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不给钱就行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意思流露)。由此可见,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根据刑法理论,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看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犯罪构成所具有的四要件,而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上看还是从客观方面看,均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因此其行为就不应定性为绑架罪。
三、在被害人潘龙炳是否该给犯罪嫌疑人陈丽娟经济上的补偿以及该给陈丽娟多少钱补偿这个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刘海军始终没有参加意见。
首先,是被害人潘龙炳自己主动提出要给钱补偿陈丽娟,具体数额他自己提出的是两千元;其次,与之讨价还价的是陈丽娟而不是刘海军。当然,潘龙炳陈述说刘海军参与了,而且说刘海军开的价是五万,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前已论述光凭潘龙炳一个人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因为虚构事实一向是潘龙炳之擅长。知道这件事的,只有潘龙炳、陈丽娟、刘海军及在逃的“阿波”四人。而无论陈丽娟的多次供述还是刘海军的多次供述,都基本一致地说明刘海军没有参与这个问题,而是旧情人陈丽娟、潘龙炳两人的事,是两人进行的讨价还价。
陈丽娟与潘龙炳同居三年,因为潘的骚扰影响了陈丽娟与其丈夫的感情,最终导致其夫离开陈丽娟的恶果,因此陈丽娟迁怒潘龙炳,两人经常吵架。而潘龙炳呢,仍然不断地骚扰陈丽娟,与她纠缠不休,打她撕扯她衣服,私自给她的出租屋换锁,甚至坏陈丽娟在工作单位的名声,致使陈丽娟不得不考虑辞职。当潘龙炳主动提出要赔偿陈丽娟时,激起了陈丽娟的恼怒,她与他讨价还价,最终开了两万元的价,潘龙炳同意了。在这个过程中,陈丽娟并没有恐吓也没有暴力威胁,所以她的行为不是绑架,也不是敲诈勒索,而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从另一方面看,陈丽娟在单位的月工资就高达八千,因为潘龙炳的骚扰,陈丽娟作不下去了,在潘的自愿下,陈丽娟主张多赔一些,也无可厚非。
林林总总说了很多,中心意思只有一个,即犯罪嫌疑人刘海军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下面,我还想强调一点的是,绑架罪自古就是一个性质非常严重的犯罪。在解放前的动乱时期,绑票是经常发生的事儿,那些“胡子”铤而走险,绑了富人亲属的票,然后以撕票相威胁,向富人勒索钱财。即使在那样的时代,绑架人质也具有一定的隐密性。其实,对绑架罪这个罪名,即使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人,凭生活经验也略有耳闻的。试想,如果犯罪嫌疑人想绑架潘龙炳,怎么会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呢,而且作案后还不逃之夭夭,这不符合常理的。无论在哪人时代,绑架罪都作为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而规定了极其严重的刑罚,因此,执法人员应慎定绑架罪,勿因小恶而大刑。
最后,我还想说明一点的是,犯罪嫌疑人刘海军的行为亦构不上故意伤害罪,潘龙炳的伤情是轻微伤;也构不上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潘龙炳的时间长段够不上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