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4-02 21:18:28 作者:李翠英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卢林之弟卢春的委托,指派我作卢林等涉嫌拐卖妇女罪一案中卢林的二审辩护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卢林及对该案卷宗的仔细审阅,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卢林等犯拐卖妇女罪定性准确,我对此无异议,故无需赘述。
二、一审法院判卢林罚金一万元过高,恳请二审法院对其判处较轻的罚金。
该案中,卢林等还没有把被害人卖出去就被警方抓捕,因此他们没有在该案中获得利益,且现有的证据只能认证卢林仅此一次参与拐卖妇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卢林以前确实还有过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更没有证据证明他以前因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获利。尤其要说明的是,卢林因为2001年交通事故致残(左手指功能基本丧失及多处皮肤外伤缺损分别评定为八级和十级残疾)使他谋生能力大大减弱,案发前无业,家庭中只有打工的妻子微薄的收入勉强维持一个三口的基本生存。对于卢林判处一万元的罚金,他本人无力承担,针对他家庭实际情况(目前家里只剩打工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也不宜执行他家庭财产。即使日后刑满释放,他多残及有疾在身的身体也难承担这笔罚金。故此,恳请二审法院重新判决侯艳林数额较少的罚金。
三、一审法院判侯艳林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偏重,恳请二审法院对卢林重新作出相对一审较轻的判决。
(1)该拐卖妇女案的共同犯罪中,卢林属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该案共同犯罪的四人中,朱炳焱与路红伟系主犯,卢林与刘元丰则应属于从犯,且朱炳焱一共参与了两起拐卖妇女罪。
第一,首先产生犯意的是朱炳焱与路红伟两被告人。被告人路红伟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是供述:我和“眼镜”(指朱炳焱)来到顺德大良均安找以前在网上认识的朋友王春燕,当时段春燕和她的妹妹一起,听王春燕说她和单位的人吵架,“眼镜”跟我说:把她们姐妹俩卖出去。因为我没有钱花,就由“眼镜”负责联系买家。之后我就骗王春燕姐妹俩说可以帮她们介绍工作,可以找到一份在旅店上班的工作,每个月的工资是人民币900元至1100元,王春燕姐妹俩听到我们可以帮她们找到工作就同意了。由此可见,是朱、路二人先产生的犯意并骗取了二被害人的信任,正是二人一番谋划,才拉开了这宗拐卖妇女案的序幕,才使得这宗案件得以进行。
第二,卢林租车去佛山顺德接朱、路二人及两被害人也是受朱炳焱的指使和安排。在朱的讯问笔录中,他如是供述:开始,“光头佬”(即指卢林)叫我们将两名女孩儿带到东莞去,我跟他说没钱打车。后来“光头佬”说他叫车到顺德均安将我们接到东莞去。“小东北”也打电话给了“光头佬”告诉他我们手上有两个女孩,但“光头佬”不太相信他,然后我就告诉“光头佬”说我和“小东北”在一起,“光头佬”才相信了“小东北”。由此可知,该案中,主动犯者是朱、路二人,相对被动的则是卢林。
上已述及,产生犯意的是朱、路二人,骗取二被害人信任的是朱、路二人,叫唆卢林一同作案的也是朱、路二人,由此可见该案在前阶段中路、朱二人系主犯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第三、出卖受害人的价格是由路红伟决定的,因此该案中最核心的人物是路红伟。朱炳焱在讯问笔录中如是供述:“小东北”出的价钱是每个女孩至少要卖人民币4000元,可能是“小东北”出的价钱高了,而且当时“小东北”还联系了其他买家想以此来提高价钱。……最后,“小东北”同意将该两名女孩卖给“光头佬”联系的买家,但“小东北”已说明价钱每个少于人民币4000元就免谈。由此,足资说明“小东北”在该案中的核心作用。
第四、出卖受害人的价钱主要由朱、路二人分成,有余的才归属于卢林及他的老乡。朱炳焱在讯问笔录中说:“小东北”当时跟“光头佬”提出一个最少要人民币4000元,我和“小东北”就按4000元一个女孩的卖价所得分成;至于“光头佬”等人他们将两个女孩再卖出去高于4000元的价钱即为他们所得……而从其他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中,当时议定的价格一个被害人就是卖四、五千左右,由此可知违法所得大部分要归朱、路二人所有。
综上,在该案中,朱炳焱与路红伟是主犯,且路红伟起核心作用,而朱炳焱则还认定上参与了另一起拐卖妇女罪的行为,且对另一案被害人也有奸淫的情节。
(2)该案中,受害人的过错不容忽视。
在该起拐卖妇女案中,两名花季少女险些被拐卖,且不幸遭多个被告人蹂躏,因此二受害人是值得每一个善良的人同情和惋惜的,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理性地承认,二被害人交友极其不慎、生活作风明显不检点,尤其年龄稍长的被害人王姓女孩甚至有些放荡。
不过是无从深交的网友,仅以介绍旅店工作为名,就轻易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且大半夜(零晨一时许)跟四名基本上陌生的男人上路,这是正常良家女子该做的吗?两姐妹跟两名非亲属男人同睡一室如果属于无奈可以不足为怪,让正常人不能理解的是,2010年8月4日4时许(仍属夜晚),两姐妹同路红伟共睡一榻,另一被告人朱炳焱独卧一榻。到此为止,还没有哪个被告人威胁过二受害人,且路红伟系他们的网友,应该说她们姐妹俩是完全自愿与路姓被告共卧一榻的。就这样一男两女的、让正常人匪夷所思地睡在一起,且路姓被告人和段姓女子两人趁妹妹睡熟之计有过两次性交。由此,足见二姐妹生活作风上的不检及姐姐的放荡。在此,我不敢保证说两姐妹尤其姐姐的先行为是其后来遭遇四名恶男蹂躏的必然,但可以肯定地说两姐妹先前的自我放纵怂恿了四名恶男内心恶念的膨胀和兽性的爆发。
(3)同是奸淫行为,但卢林对王春燕的行为性似嫖娼,而其老乡刘元丰及朱炳焱对刘雪霜的行为性似强奸。
根据卷宗里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侯艳林在受害人王春燕自愿的情况下将其奸淫,且给其50元钱,其过程短仅五分钟,且侯系残疾人,本身没有什么恫吓力。而老乡刘元丰及另一被告人朱炳焱对另一被害人张雪霜的性行为应该定性为强奸。这一点,在对他们具体量刑上应该有所区别,建议二审法院给予注意。
(4)卢林身体重残,与其他三被告应该区别对待。
卢林所以离开老家四川南下广东地区,是来寻找把他致残的肇事司机索债而不是专意谋生的,如果不是这个原因,自知因身体有残谋生力减弱的他是不会冒然来异地的。索债没有达到预期目的,而打工屡屡受挫,案发前卢林处于无业的状态。中国有句古话“良心丧于困境”。这句话的本意不是鼓励陷于困境中的人为非作歹,而是意在说明身处困境中的人为非作歹符合人性。因此,关于卢林身体遭遇交通事故致残的特殊情况,望人民法院对他具体量刑时给予适当考虑。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卢林的刑罚给予改判,判决其较轻的量刑和较少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