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3 13:49:14 作者:王利明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各国立法基本上都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精确的定义,而只是采取了抽象概括的方式来规定。究其原因,乃是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因为公共利益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相类似的框架性概念,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正因为如此,执法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发展和变化的情况来维护某一种具体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实质的公平和正义。此外,正是由于这种抽象性和概括性,通过公共利益条款能够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平地处理案件,克服成文法所可能具有的滞后性。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它既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教育、卫生、环境等方面的利益。一些学者尝试将公共利益类型化为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利益、交易安全、消费者利益等,但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列举,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无法明确描述的。这不仅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宽泛性,更在于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概念。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类型繁多,常常与国家政策和不同时期的社会需要紧密联系,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大家的利益”,的确有简单之嫌。人们在判断某一个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可能存在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会形成不同的认识。(摘自2006年9月4日《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