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9 21:17:45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x建工公司在2010年向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投标取得济南x有限公司厂内建筑物拆除工程,双方依法签订了《建筑物拆除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将济南x有限公司厂内建筑物拆平、达到室内地平,保留四周围墙,清运现场所有建筑垃圾,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并通过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工期为35天,自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总价款为458000元。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每延迟一天向投资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违约金等。” 《承包合同》到期时双方进行验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x建工公司同时撤回施工队伍。投资公司要求 x建工公司继续施工、达到《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但x建工公司拒不见面协商。鉴于这种情况,投资公司积极请律师发出《律师函》,督促、警告x建工公司积极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风险。该律师函发出后引起了 x建工公司的高度重视,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了磋商,最终将投资公司风险降到了最低限度,x建工公司履行了《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了一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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