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3 13:53:27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正文】
2007年12月22日,陈某在国泰密云店周大生珠宝专卖柜购买了钻石戒指、钻石项坠和钻石耳钉,价款共计9500元。后得知周大生牌系列产品中,只有玉石类饰品被认定为中国名牌,而其购买的饰品是钻石类饰品,不属于中国名牌。陈某认为国泰密云店的店内外广告及其获赠的台历上都标注有“周大生珠宝,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宣传内容,其正是受这样的宣传影响而购买了国泰密云店内的周大生牌饰品。其认为国泰密云店属于虚假宣传,欺诈了消费者,故起诉要求在不退货的前提下,国泰密云店双倍赔偿19000元。
国泰密云店辩称,我店向陈某出售的周大生牌饰品虽然不属于中国名牌,但属于中国驰名商标,且产品质量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泰密云店在经营中,利用广告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陈某购买了周大生牌的钻石戒指、钻石项坠和钻石耳钉,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但陈某购买的饰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且周大生品牌的玉石饰品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故国泰密云店的经营行为不构成欺诈,陈某要求在不退货的前提下,国泰密云店双倍赔偿19 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