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为子女改随继父姓 法院责令恢复

时间:2008-05-23 13:55:34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正文】
 
  王先生与孙女士于1994年登记结婚,1994年10月25日生一女王芳。2006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王芳随孙女士生活。王芳升入中学时,孙女士以孙玲姓名为其办理了学籍注册,孙女士与单先生结婚后,又将王芳的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单玲玲。孙女士原夫获悉后无法接受,经与孙女士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5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参照该条的规定,孙女士将王芳的户籍登记姓名更改为单玲玲,显属不当,遂判决孙女士将单玲玲姓名恢复为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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