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山东省粮食政策

时间:2009-11-13 16:34:18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粮食生产与流通。随着国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实行,当前进一步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四)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主产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五)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实行直接补贴的粮食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平均商品量的70%。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八)尽快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包括农垦企业、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办法可以按农业计税面积补贴,可以按计税常产补贴,可以按粮食种植面积补贴,可以同种粮农民出售的商品粮数量挂钩。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直补办法的指导性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100亿元(占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经过三年,将现有粮食风险基金的一半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部分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农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的缺口情况给予借款;仍有缺口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以确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的落实。其他地方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从现有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十)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给农民。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国逐步形成若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黑龙江、吉林省可以与其他省同步改革,也可以先结合社会保障改革试点,切实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
    (十五)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安排,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省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
   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十六)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可以与财政部单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对财力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中央和地方负担的利息仍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十七)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十八)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十九)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二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省级人民政府要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二十一)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二十二)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供求状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二十三)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四)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十五)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粮食事权划分,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地方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中央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继续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健全中央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二十六)继续实行2001年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中央补助的资金不减少,地方应配套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解决;对不申请借款的,由中央财政继续执行扣款强制到位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二十七)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灵活运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品种和余缺。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完善粮食省长负责制。省长(主席、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销区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地区要继续稳定粮食产需平衡的局面。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省长(主席、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三十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均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国 务 院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业发展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还不合理,历史包袱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精神,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在企业改革中,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五)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符合储备标准的要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年归还。

  (六)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可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

  (八)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方便地区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国家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地方也可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地方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军粮供应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重组,提高军粮供应能力。

  (九)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可以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十一)在全国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在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上的影响力,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十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食购销和产业化经营

  (十三)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在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实现。

  (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主产区粮食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主销区粮食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十五)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方式。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和地域优势,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努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实行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方式。城镇粮食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六)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创立品牌,开展粮食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形成集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要以市场适销为标准,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提高粮油生产订单履约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十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在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的资信等级。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向当地的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九)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二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十一)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精干和高效原则,设定管理岗位,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二十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要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建立和完善充实企业资本金制度,合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要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二十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积极参加“放心粮油”活动。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八、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改总体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转变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要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和协调,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二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分类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4]5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全国、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我省粮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在大中城市,对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原则上全部退出。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置职工。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在现有省属粮食企业的基础上,扩展两个集国内外粮油贸易、加工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从事粮食购销业务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允许其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信贷等方面要予以优先考虑。两大企业集团要通过合资、租赁、控股等形式,实行低成本扩张,不断延长产业链,壮大企业实力,增强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各市确定的重点扶持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参照省里的办法执行。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产(股)权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2〕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省里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属及以下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可参照上述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三)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四)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当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考虑到粮食企业职工较多,各地可重点解决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成本。
  (五)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其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资产处置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里的有关要求,规范改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实施日期:2004年08月04日 (地方法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源自中华会计网校

  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建立杜绝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长效机制,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并从企业剥离工作、切实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规定,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严格层层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参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的财政、审计、粮食及农发行等部门,要执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事求是的认定挂账,不得虚增挂账,也不得人为地少认挂账。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余额、据实剥离”的原则,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政策性亏损,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与占用农发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对各省(区、市)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认定及剥离情况,将由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随机进行审计抽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目前,大部分省份已顺利完成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个别进度较慢的省份,在2006年12月末仍未完成挂账剥离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挂账清理认定进度,并将面临的具体问题、影响挂账剥离进度的具体原因如实向国务院报告。

  三、明确计划,统筹资金,尽快启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的消化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本金消化工作,明确本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消化年限,制定具体的消化计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现行政策规定,统筹资金,限期消化。

  四、加强管理,完善政策,建立杜绝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长效机制。粮食工作继续坚持和完善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省粮食工作的调控和管理,同时要完善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地方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调控,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支付政策成本,坚决杜绝国有粮食企业今后再新增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加快粮食市场化改革,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做到政企彻底分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做大做强,增强企业抵御市场经营风险的能力。

  五、尽快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为摸清挂账底数,请你们抓紧组织填报《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填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12月31日之前没有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个别省份,要先按实际工作进度如实填报;待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全部完成后抓紧补报。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省(区、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认定及从企业剥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组织实施及工作进展情况、面临问题及政策建议。总结报告及有关报表,务必于2007年3月10日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附件:1、《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汇总表》

  2、《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清理确认及从企业剥离情况表(国有粮食附营企业)》

  4、《填报说明》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银监会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济南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兼并重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到2006年1月底,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的不同情况,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制、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完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按规范程序进行。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安置分流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清理财务挂帐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确保改革公开、公平、公正。
 (二)工作重点。
 1.搞好职工身份置换,精减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理顺企业劳动关系。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搞好职工再就业。
 2.搞好资产重组界定,建立起能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的国有独资粮食储备体系、军粮供应体系以及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供应体系。
 3.用足用好相关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顺利走向市场。
 4.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新的用人、用工、分配制度,促进购销企业面向市场,主动服务。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市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下同)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年底前全部完成。各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采取以点带面、典型引路的方法开展,当前,先选择章丘市为试点,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7月份以后在其他县区全面铺开。2006年1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二)方法步骤。
 1.改革形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对全市粮食购销企业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一确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革形式。其中,市区承担各级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济南第一、第二、第三粮库以及济南北山粮库和济南市军队粮油供应中心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各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保留1-2个国有独资企业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对多年来经济效益不高,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利用职工入股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对长期亏损、包袱沉重、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2.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市区粮库要于200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要于2006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职工身份置换。
 3.清产核资。市粮食局与审计局、省农发行济南营业部等部门密切配合,从7月份开始对市区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尽快展开,10月底完成。
 4.经济补偿资金。企业补偿资金按照企业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财政补助部分,市区标准由市财政参照省补偿标准制定;县(市)和历城区、长清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和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出台有关补偿政策。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资产、土地变现等筹集资金。
 5.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坚持以人为本,多措并举,妥善做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工作,确保平稳安置、顺利分流。用足用好社保、退休、内退、病退等政策,保持职工社保关系的连续性和再就业政策的衔接,鼓励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安置的职工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6.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调度检查。
 四、相关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7号文件确立的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优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市里建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县(市)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发改(计划)、财政、国资、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工商、税务、粮食局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按时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鲁政办发[2005]7号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时完成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要求,用1-2年时间,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方法步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市、县(市、区)要于2005年2月底前制定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

  (一)确定改革形式。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购销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县(市、区)可组建嗖菖喑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啻喁组建集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

  3.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4.股份合作。以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或参股,竞争上岗人员以现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经营公司。

  5.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喔喁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凡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进行离任审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嗉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嗉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初审备案。

  (四)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措渠道有: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六)职工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应当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嗉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啻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改制后的企业在聘任人员时应当给予照顾。省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其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的处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及有关配套政策执行。市属及以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可参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新公司注册登记。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购销企业管理水平。2006年3-5月,各市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专题报告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粮食企业改革。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土地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可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二)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三)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五)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六)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八)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省里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改革方案要公开、透明,体现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军转干部和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要按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具体改革步骤上,应尽可能将职工分流与企业改制同步进行。要充分发挥企业党团政工组织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稳定。省里将定期对各地的改革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检查改革进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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