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15 16:17:0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女方徐某及其母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男方李某彩礼4.8万元。
【评析】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订婚时给付女方礼金4.8万元,有原告的陈述,介绍人、证人调查笔录及出庭证言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馈赠给女方亲朋的小额财物,属赠与行为,不在彩礼之列,故对原告诉请返还2000元红包款不予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小孩,女方又未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女方应全部返还其所得彩礼4.8万元给原告。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