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是劳动争议

时间:2010-01-18 14:07:52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对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属于劳动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至今还未有定论,在全国范围内也做法不一:

1、北京、广东等地认为是行政争议

  行政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其依据是《劳动法》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回收滞纳金。

2、福建等地方认为是劳动争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其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劳动保险等发生的争议。

      不过在现在这样的国情下,这样冲撞性的规定,无处不在,是对中国司法公平公正的一种亵渎,当然在法制进程的中国而言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不可理解的是既然最高院早已发现这种各地做法不一的状况存在,就应当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各地做法。否则在中国这大的领土上到处是同案不同处理的情形。难道非得要闹大像醉酒驾驶这样,才开始严打,才开始统一吗?希望最高院近快出台司解,解决此问题,以让普中国下的劳动者能得到同样的处理。

     对此争议,我认为将其认定为劳动争议更好,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在中国这种国情下,让劳动者走行政路线来维权,是难为他们!其次,根据法的适用,新法是优于旧法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刚分布的新法,劳动法是94年计划经济下的产物。这样看来,肯定是依据新法的规定来走更适合当下的情况。再次,将其定义为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办法就会多样化,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最后,分析争议双方即可知是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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