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恶法”比“好人政府”要好的多?
时间:2010-01-15 16:43:16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我们曾经有一个很古老的命题:法治,就是良法之治。其实,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而且,荒谬之极!
我们考察法治和人治的第一步,不是考察是良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的问题;我们考查的是,治国是以法律治国还是以人的喜好治国的问题。良法之治和恶法之治,总是在法治的范畴之内来考察,不管是良法之治还是恶法之治,总归属于法治的范畴。而以人的好恶来治国,还是以法律治国,倒是法治和人治的辩题。良法之治和恶法之治的探讨,是第二步。而对于我们的治国方略的探讨,从时下来看,仍然处于要法治还是要人治的辩题之中,这是第一步。第一步的问题不解决,那么,还谈不上第二步:即恶法之治还是良法之治。
为什么恶法之治是法治。我的看法是:即使是恶法之治,那也是治国的方略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来治理。法治的一个根本的特征,就是处理问题的程序化、透明化、稳定化和公开化。只要是法治,那么,不管我们处理什么问题,处理的依据,就是现行的生效的法律,不管这部法律是社会认可的良法也好,还是恶法也好。也不管根据现行的法律所处理的问题,是否是公平的。只要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理,那么,这样的治国理念就是法治,这样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比如说:新加坡的鞭刑,美国是反对的,但是,在新加坡所犯之罪触犯了鞭刑,根据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那么,就施以鞭刑,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就是法治。虽然,鞭刑是遭到大多数国家反对的。
从进化论的角度来说,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这是后人的评价。后来发现,某一个法不符合它所规定的现实状况,他就变得反动了,后人给以恶法的称呼。这是对于法本身的评价问题,而不是法治和人治的争论范畴。只有恶法之治,才会有良法之治。恶法之治是良法之治的必然阶段。更何况,法律之治的法律,是否是恶法的问题,只有通过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后人才能得出结论。恶法前进一步,便是良法之治。
而人治的问题,不管是昏君或者是明君,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人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以权力掌握者的好恶为根本,人治具有随意性,隐蔽性,和突然性。要想达到人治的效果,首先是权力的高度集中。没有权力的高度集中,便不会有人治。一切的国家暴力机器全部为某一人或者是某一集团所掌握,在这种情况之下,才会有人治。人治,就是恐怖之治。中国几千年的君王历史,是任何人所推翻不了的铁证。《诗经·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下无不是”王“一人之天下,天下之民无不是”王“一人之臣民。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结果:忠君,是第一位的,在臣民的心中,只有君王,没有国家和百姓的概念。所以,当君王死去的时候,国家也不复存在。所以,中国的历史上,成为忠臣的比较多,比如岳飞。我们不禁试问岳飞:除了君王以外,国家在哪里?所以,岳飞的死是必然的。因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所以,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历史,最高的境界,也仅仅是:呼唤明君,呼唤忠臣。这就是人治的人祸所在。最终,历史和文化的相互影响,成就了儒家文化的虚伪主流,阳奉阴违。这是人治独裁之下的必然。人治,就是瞒和骗。在人治的前提之下,我们还想奢谈什么权利吗?那只是镜中黄花而已。
所以,我的结论是:恶法之治,也是法治;再好的人治,也是人治,是长久不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