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 父亲将宅基地赠与儿子,儿子是否要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1-11-13 13:11:34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父亲将宅基地赠与儿子, 儿子是否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陈立强律师,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030907119985,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的钻研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陈立强律师案件代理及咨询电话:13831544521,希望能为您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难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有关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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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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