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14 14:05:01 文章分类:公司事务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贵港讯 3月8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7岁小孩到水库边玩落水死亡,家长诉水库赔偿被法院一审依法驳回。
2006年4月9日13时左右,黎某落入武思江水库总干渠中。在通知被告武思江水库管委会截水进行打捞后,黎某的尸体于14时许被捞起。黎某死亡后,其家长以黎某落水的地点,武思江水库总干渠0+000至0+200处的干渠无防护设施,导致黎某不慎滑落被淹死,武思江水库管委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武思江水库管委会赔偿。
另查明,武思江灌溉工程建于1957年,于1958年完工。1998年7月9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水利部批准,对武思江水库灌区总干及干、支渠进行改扩建、防渗衬砌和渠系建筑物的更新改造。2001年7月7日至7月9日,经水利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持验收,该项目达到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验收标准,予以验收通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思江水库总干渠建成投入使用至黎某落水死亡已有48年之久,干渠附近的群众对干渠存在的危险性早已存在认识,黎某落水死亡纯属其父母监护不当造成。黎某父母主张因武思江水库总干渠0+000至0+200处的干渠无防护设施,导致黎某不慎滑落被淹死,但黎某父母提供的证据中未能充分证实黎某的落水原因及落水地点,而武思江水库管委会对黎某的落水原因及落水地点亦予以否认;同时,黎某父母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武思江水库管委会对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武思江水库管委会已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了武思江水库灌区总干及干、支渠的设计和建设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已通过了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故黎某父母以武思江水库管委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武思江水库管委会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张军武 温 炜)
(网络编辑:黄申) 陈立强律师转引,唐山陈立强律师电话1383154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