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时间:2009-07-20 11:57:17    文章分类:交通肇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子。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对夫妻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性意见:

一、男方若在婚内提出离婚或因男方在外有婚外情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发生而导致女方提出离婚的,则:

1、男方婚前所有的,坐落于     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面积  平方米,登记在男方名下)及坐落于       房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登记在男方名下),归乙方所有。

2、婚生子    (  年  月  日生),归女方抚养,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存款及所购汽车等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甲方一人负责偿还。

二、甲乙双方因为履行此协议发生争议的,应本着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解决。

三、此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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