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9-08-03 15:01:54 文章分类:
唐山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意见
发布于:2008-4-21 被浏览 7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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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文明和谐平安的家庭关系、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创建文明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协调联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
二、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内容,并给予指导。相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目标考核。
三、处理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依法处理,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四、各级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理念,教育广大妇女牢固树立“四自”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五、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对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给予曝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六、唐山市家庭暴力干预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应当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和报警,认真调查取证,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诿。对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当及时处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七、公安机关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家庭暴力案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立案,认真查处;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首先制止暴力行为,制作笔录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八、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惩诫。
九、公安机关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处理;对属于告诉才受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并将有关案件材料和证据移送给人民法院。
十、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救济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家庭暴力被害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实施监督。
十二、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及时审理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审理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吸纳女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十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要在广大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提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要认真接待,及时调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
十五、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及其它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依法客观、真实、及时、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为及时正确处理家庭暴力纠纷和案件提供依据。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可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十六、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救助场所,为无家可归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优先治疗,精神上给予安慰,详细做好诊疗记录,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受害人相应的医疗救助。
十八、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员会等组织,对于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救助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指导和帮助受害者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九、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区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热情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协调有关方面及时调处家庭暴力事件;逐步完善妇女庇护所,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十、唐山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本意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
中共唐山市委宣传部 唐山市文明办 唐山市综治办
唐山市公安局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卫生局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妇女联合会
(编辑:z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