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2-01 20:32:40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受我的当事人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与质证,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本案事实经过。
2009年3月6日20时15分许,被告***驾驶冀BM8398号本田车,沿穿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山西门前发生交通事故,将***、***撞后逃逸,致***死亡,***受伤。经唐山市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和伤者***无责任。该事故责任明确,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本案的法定赔偿项目。
根据《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武功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河北省2009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41.1元。
据此,死亡赔偿金为:13441.1X20=268822元。
(二)丧葬费
根据《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河北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4756元。
据此丧葬费为:24756÷12×6=12378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河北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086.7元。
据此,被抚养人生活费为:9086.7X5÷4=11358.3元
(四)交通费
(五)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