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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时间:2010-05-09 17:50:21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原文链接:
http://tschenlawyer.fabao365.com/article/view_528551_60304.html
陈立强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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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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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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