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时间:2010-05-09 18:46:11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
 死后不宜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1987年6月2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陶冶与邓秀芳财产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陶庭柱、陶齐氏夫妇生育一子(陶国祥)二女(陶冶,另一女早亡),陶庭柱于1924年死亡,遗有祖遗房屋三间。陶齐氏于1941年将三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国祥名下并交了该房产权状。解放后该房产权仍由陶国祥登记,并管理使用达四十余年,直至1968年陶齐氏死亡时,双方均未提出异议。1983年陶国祥死亡后,陶冶以房屋系父母遗产为由要求继承。一、二审判决认定陶冶无权继承此房,你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安顺地区中级法院再审,并向我院请示。
  我们研究认为,此案讼争房屋虽系祖遗产,但陶齐氏已将产权状交与陶国祥,并在两次产权登记和私房改造中,均确定由陶国祥长期管理使用,陶冶在陶齐氏生前从未提出异议。据此应当认为该房产权早已转归陶国祥夫妻共有。陶国祥死后的遗产,依法应由邓秀芳及其子女继承。陶冶无权要求继承。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年06月24日 实施日期:1987年06月24日 (中央法规)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立强律师 > 陈立强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