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时间:2010-05-09 19:12:19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交通肇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一)现场勘验取证及事故前期工作程序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责任认定程序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从接到认定书的第二天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第二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
(三)损害赔偿调解程序
1.损害赔偿的时间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延长15日。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二次调解期满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四)责任人处罚规定
1.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作出以下处罚: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当事人有查看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材料的权利。
2.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从接到认定书的第二天起,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第二天起30日内,须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的决定。
3.当事人受伤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有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的权利。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肇事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销之前,有提出公开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