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入住需交与不需要交的有哪些费用?

时间:2010-05-09 20:47:25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新房入住需交与不需要交的有哪些费用?

物业管理费:   按规定,业主收房之后就必须要缴纳物业管理费,但业主可以按月、季交费,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业主一次性缴纳长期物业管理费作为收房入住的条件。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业主首次将按照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售房单位则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的方式一次性计算缴存。另外,商品房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将直接按购房总价的2%缴纳。不过,可以提醒一点的是,公共维修基金不需要在入住时缴纳,但应在产权证办理前缴清;另外,在二手房的交易中,将不再涉及到相应的公共维修基金。   水、电周转金:   根据现行北京市相关规定,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水、电周转金。   煤气开通费:   从实际情况来讲,收不收煤气开通费取决于开发商与住户之间是否有协议,比如在售房时,开发商并未承诺煤气管道入户,而是写明由业主承担,则在交房时收取煤气开通费就有了前提。一般来讲,煤气开通费由开发商交给煤气公司,这笔费用无形之中已纳入了总房价款,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承诺管道煤气入户,一般可推定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款中了(除非另有约定)。   有线电视、宽频网开户费:   该项费用不属于物业收费的范围,如果业主与开发商没有协议的话,业主没有义务在入住前缴纳该项费用,业主可以自己与相关机构(有线电视管理机构和电信机构)办理相关开户手续并缴纳费用。   产权代办费:   如无合同依据或业主自愿,开发商均无权强制代办产权。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业主,因为开发商已经没有任何风险,收取代办费用的理由就不充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业主,因为开发商还承担阶段性担保的风险,其之所以代为办理产权,也是为了避免风险,其要求代办虽然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但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亦应征得业主同意。有合同依据或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代办产权的可以收取合理的代办费。   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分清税费收费的主体   记者了解到,在消费者收房入住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税费的交纳是正常的,但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分清楚涉及到的各项费用所交纳的主体分别是谁。业内人士认为,一般情况下,其收房过程涉及到的费用交纳主体可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交给开发商,一部分交给物业公司,还有一部分交给政府相关部门。   记者总结后发现,交给开发商的费用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面积增加的补差款;违约金;管道煤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宽带初装费;安防系统费用;其他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交给物业公司的费用通常有:预交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周转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费用通常有契税、****、公共维修基金、面积测量费、办证工本费等。   但在现实交房过程中,收费主体经常出现混乱,物业公司往往直接介入交房收费工作,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办公的情形。一旦楼盘在交付时发生收费纠纷,有些开发商不分具体情况,一律都交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出现了收费主体不清、乱收费的情况。因此,业主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注意相关费用凭证的主体应与有权收费主体相一致。如果是物业公司代收,就应该要求其出示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否则,不与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在收房过程中将会涉及到十几种的税费,如何清楚、详细的了解各个税费的实际交纳规定,将直接影响到房产的购房成本支出以及您的收房质量。收房者应该多看、多问、多咨询;同时进行积极的维权也是保证和结束完美购房旅程的关键

业主收楼时可以拒交哪些费用

1、水电周转金。业主同意的,可以缴交,但应逐月扣减,否则不得收取。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2、煤气初装费、管网建设费。开发商取该费用。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 

3、可视对讲系统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规定:“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4、售楼中介费、权证综合费。开发商不得收取。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5、契税、印花税等办证费用。开发商只有在取得大产证后才能代收。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取得该商品房项目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之后,方可向购房者代收相关费用。” 

6、预收三个月物业管理费。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不得收取。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7、装修保证金、淤泥费。按照约定执行。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8、物业维修基金。二○○三年九月五日实施的《关于贯彻国家〈业管理条例〉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购房者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办理以下任一项手续前自行或委托他人缴付专项维修资金:1、收楼;2、交易鉴证;3、领取房产证。”2007年7月25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规定,从即日起禁止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缴交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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