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7-04 10:57:03 作者:陈立强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问:我丈夫有外遇了,我打算离婚,离婚协议书已经签好了,儿子我抚养,房子归我,但房子的房产证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写的是共同所有,我想问问在离婚证办好后房子是不是就只归我一人所有了,还是需要办过户手续?如需办过户手续是应该在离婚前办还是在离婚后办?在哪儿办理?另外,我们的结婚证丢了一本如何办离婚手续?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你应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关于你提到的结婚证丢失问题,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陈立强律师,唐山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咨询电话13831544521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刘飞 [进入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