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时间:2011-03-13 23:39:39  作者:陈立强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昆明官房建筑经营公司与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陈立强律师,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030907119985,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的钻研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电话13831544521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从该通知内容看,主要以行政管理手段对建筑工程合同当事人带资承包进行限制,并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应按照合同承担责任。因此,不应以当事人约定了带资承包条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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