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18 23:09:48 作者:陈立强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特殊津贴和福利待遇、个人缴纳社会保险
陈立强律师,河北唐山杰大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证号:030907119985,唐山人民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节目值班律师,自执业以来,认真的钻研法学相关理论知识,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电话13831544521
1、加班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为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另外,还对“正常劳动”做了明确的补充说明-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2、福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者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3、社会保险计入最低工资 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