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6 22:02:49 作者:陈立强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房被儿子送前妻:儿子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陈立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唐山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为人诚恳、办案认真、业务精湛,精通房地产案件、刑事辩护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成功代理各类疑难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仲裁和诉讼经验,能有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本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热心公益事业,担任唐山广播电台“法律视线”节目嘉宾律师、唐山电视台“直播五十分”原值班律师,搜狐焦点房地产网特约律师。竭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深受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河北唐山陈立强律师咨询电话13831544521
李曙明 周次红 2007年06月13日08:36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姚雯/画老爹老妈倾大半辈所有买下的房子,却被离婚的儿子慷慨地赠与前妻。终审法院认为赠与有效,因为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儿子名字,“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
――儿子错了,还是法律错了?
本刊将就本案涉及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买房
2007年6月6日,北京大兴。
还没开口说话,何女士已是泪水涟涟。
时光回到2001年1月,何女士一家人决定买房,“这么多年,儿子上学,我又没有稳定工作,爱人在园林局当工人,一家人日子过得挺紧巴。当时,儿子刚参加工作,想着以后生活压力不这么大了,就想买个房子――在小房子憋屈了这么多年,也想在大房子里透口气了。”
一家人把目标锁定在大兴区前高米店村的回迁房:“选中这房,就是看重它比商品房便宜一些。儿子刚工作没几天,还在试用期,一点也指望不上。这些年,爱人收入不高,我靠做临时工贴补家用,也没攒下多少钱。我们把积蓄全拿出来,勉强够在这里买套房的。
“村里明确告诉我们,说这是回迁房,暂时拿不到房产证,甚至可能到最后也办不下来。不过,我们买房是自己住,又不想倒手赚钱,有没有房产证,我们不在乎。”
2001年1月,老两口和儿子兴冲冲到前高米店村交款签合同。麻烦的是,老两口都没带身份证,“活了大半辈子,这是头一回买房,不知道要带什么证件。”
当时一家人住在大兴区亦庄,离前高米店村20多公里,“我们坐公共汽车来,路上折腾了一个多钟头。售楼处的人看我儿子带着身份证,就建议‘别来回折腾了,干脆用你儿子的证件吧。一家三口,用谁的还不一样?’
“就这样,购房合同上写的就是儿子的名字。我记得清楚,那一回,除了房款,还一次性交了3年物业费,5年取暖费,10年绿化费,一共20多万元,儿子没出一分钱。”
为了证明钱是自己而不是儿子出的,何女士把那些票据一一展示给记者看,“这么多年,这些票据一直在我手里存着呢。”
当时售楼处负责和何女士一家接触的,是前高米店村村民郑文,多张票据上,都有他签的字。记者找到郑文,他证实了何女士的说法。
谁也没想到,就是这么不经意说出的一句“一家人,用谁的还不都一样”,为日后纠纷埋下祸根。
赠与
2001年4月,房子开始装修,“又花了好几万。我们老两口大半辈子的积蓄,全花在这房子上了。”何女士说。
之后不久,一家三口欢天喜地入住新房。
喜事成双。2001年9月,儿子结婚,“结婚后,我们和儿子儿媳住在一起。这套房一共有三间卧室,他们小两口一间,我们老两口一间,还有一间,是出嫁的闺女回娘家时住。只是到了周末,我们老两口才回农村的老宅住一住。”
2004年8月,儿子突然对老两口说,因感情不和,和媳妇离婚了,“协议离婚手续,当年5月份就办了。儿子怕我们着急上火,一直瞒着我们。按说,父母哪有不盼着儿女家庭和睦的?但从儿子和媳妇关系看,我们早有预感,离婚似乎是迟早的事。”
如果说离婚在老两口意料之中,那么,儿子接下来的话却太出乎老人意料了:“我把房子给了媳妇。”
“他爸爸当时就急了,要动手打儿子,说是你的房子吗你就给别人?”儿子说他们讲好了,媳妇拿15万块钱作为给二位老人的补偿。
“当时房价还不像现在这么高,但也值20多万元,15万元的补偿太低了。更要命的,我们老两口大半辈子收入全都放在这房子上了。房子给了别人,我们只能回农村老宅住。”
何女士告诉记者,关于“补偿15万”,儿子说是他们口头约定的,并没有写在离婚协议上。由于后来女方反悔,不出这笔钱,儿子也一直不配合对方办理房子“交接”手续,直到现在。
何女士的儿子没有接受采访,儿媳“早换了手机号,从来没有联系过”,记者没有听到当事人双方有关“补偿15万”的说法。
诉讼
何女士夫妇认为,房子是他们倾其大半生积蓄买的,虽然购房合同书上写的是儿子,但房子不是他的,他也就没有权利把房子赠与前妻。于是,他们把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赠与无效。
记者没有联系到儿媳。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引述了一段儿媳对于本案的看法,大致意思是:既然买房时用的是儿子的名字,那么,儿子即是该诉争楼房的权利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他,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女士夫妇要回房子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两点:第一,这套楼房不是儿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系父母出资,儿子并没有出资,而且直到两人办离婚手续,儿子也没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即至离婚儿子并不是该楼房所有权人”。第二,房子不是儿子夫妇的共同财产。两位老人以儿子名义购买房屋时,儿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儿子夫妇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认为,离婚过程中,儿子将既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楼房,协议确定归儿媳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二位老人的财产权益。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也是两点:第一,既然和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是儿子,他就是该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房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第二,没有办理产权证并不改变权利人的地位和法律形态。
和一审法院一样,二审法院确认了购买此房款项22万多元由二位老人提供的事实。但判决结果却来个180度大调头。法院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有处分权”,儿子是房屋购买人,对本案诉争房屋拥有处分权,在协议离婚时自愿处分房屋归老婆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质疑
法院的终审判决,让何女士夫妇欲哭无泪。他们想不明白,明明自己出钱买的房,法院凭什么不判给他们却判给儿媳?
作为何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坤宇律师事务所王士国律师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对于终审判决,王律师也连称“太没想到了”。
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作出与一审结果完全相反判决的依据是:“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然而,这样的依据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对此,王律师提出强烈质疑。
王律师认为,处分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只有所有权人才拥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购买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想知道,‘购买人’是不是就等同于所有权人?”
他介绍,在我国,确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是看该房屋是否进行了登记。凡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该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即是该房屋的法定权利人。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权人,才有对房屋的处分权。
本案中,诉争的房子并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对此类房产,该如何确定所有权归属?王律师认为应坚持“谁出资,谁享有所有权”的原则。这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除非购买人就是出资人或者出资人与购买人另有约定,否则“购买人享有处分权”有悖公平,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何女士一家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诉,希望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法院判决。
余音
如今,何女士一家贷款在大兴买了另一处房产,和儿子住在一起,“出了这事,老伴几个月都不理儿子。可毕竟是儿子,总不能从此断绝关系吧?”她还告诉记者,“买这套房,钱几乎全是借的,还款压力太大了。不知道这辈子能不能把钱还清。”
为房子心焦的,还不止何女士一家。对于终审胜诉的儿媳来说,如何不让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也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难题。
由于争议房产至今未办理房产证,唯一能证明房产主人身份的,就是前高米店村和房主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上文提到的当年售楼给何女士一家的郑文,现在该小区物业工作。对于记者“房产从儿子名下过户到儿媳妇手下,需要什么手续”的提问,他说必须是作为赠与人的儿子和被赠与人的儿媳一起到村里,把原来儿子签字的合同交回来,村里和儿媳重新签订合同。
何女士告诉记者,女方自己到物业去过几次,要求变更房产主人,都被拒绝,“村里说了,钱不是她交的,除非我们老两口和儿子与她一起去,否则不会给她办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除非法院撤销判决,否则村里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记者的这句提醒,让何女士陷入长久沉默。许久,她抬起头,眼里满是泪水:“如果你碰到这种事,会怎么想?”
这回,轮到记者沉默了。
编后:
如果当年何女士夫妇不是怕麻烦,而是回家取趟身份证;如果房子不是回迁房,到现在都办不下房产证;如果当初儿子早点告诉父母自己要离婚,可能涉及房产分割……恐怕也就不会有现在的纠纷。
甚至,如果小两口真有“补偿15万”的约定,如果能把约定写进离婚协议,拿到15万补偿的老两口,心情至少应该比现在这样被“扫地出门”要顺畅一些。
本案,似乎有太多巧合。当太多巧合叠加在一起,纠纷成为现实的时候,如何处理纠纷,事关当事人权益,事关法律公正,也事关社会和谐。
本案中,儿子的赠与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儿子能否撤销赠与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应该根据什么确定所有权归属?如果您是法官,将会如何处理这桩棘手的案子?会把这套房子判给谁?……等待您的来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