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09 15:21:10 作者:李佩璇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作者:李佩璇律师
2000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均属于再婚。结婚时,张先生有一套房产,房产证的名字为张先生和前妻的儿子(未成年人)共有,当时沿有房贷,再婚后5年已经全款付清。2011年10月,王女士想与张先生离婚,张先生的这套房产如何分配呢?
一、分清房产的性质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套房产的价值包括两个部分:1、个人财产部分: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及张先生与前妻的儿子的个人财产;2、共同财产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张先生、张先生之子与王女士共同财产。
二、房产的归属
由于这套房子在张先生再婚前已经归于张先生及儿子名下,则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房子的归属,那么,法院将判决该套房子依然归属于张先生及其儿子。
三、王女士可获得的补偿
由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与张先生共同对房产进行了还贷,因此,其还贷部分的本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这部分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可以就这两部分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张先生儿子(未成年人)对房产权利
本案中,张先生儿子是房产的共有权人。特别是在张先生婚后,由于王女士共同参与了还贷,则婚后王女士对还贷部分的共有份额,到底是与张先生采取每人各50%(基于总房产份额),还是与张先生、张先生之子每人各33%(基于总房产份额)。这里有一个对张先生儿子持有房产的性质的认定问题。
笔者倾向认为,婚后的还贷的钱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支撑了房产的后续债务,因此,还贷及其增值部分的收益都应只归张先生及王女士所有,这样,王女士在该分割该套房产时,可以获得还贷本金及增值部分一半。
参考: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www.fm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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